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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通告
       [ 2012-5-11 ]
高邮市财政局 高邮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关于实施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 通 告 邮财农﹝2012﹞73号 邮农机﹝2012﹞3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苏财农﹝2012﹞18号、省农机局苏农机行﹝2012﹞8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将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通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在我市当地承包土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外来人员;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农业机械报废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 农机生产企业按要求自主选择经销商,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省农机局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全省经销商名单。 三、补贴机具种类 2012年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2大类55个品目机具(详见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上述品目范围内的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江苏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四、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我省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挤奶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具体补贴标准可向乡镇农机部门咨询或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查询) 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 五、补贴执行时间 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 六、购机程序 (一)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 补贴对象自愿到乡镇农机部门,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乡镇农机部门1份;购机者2份,其中1份在购机时交供货单位,1份由补贴对象留存),并登记备案。乡镇农机部门须及时发放告知确认表,讲解补贴政策内容,告知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二)全价购机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持政策告知确认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能进行财政补贴资金报账)办理购机手续,全价购机。 在补贴资金计划内,供货单位按时间顺序,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一式2份,购机者1份,供货单位留存1份备查),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超过补贴资金计划时,供货单位将不得对购买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对象办理购机手续。购买普惠制机具的不受资金计划限制。 七、补贴资金结算 1.购机者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乡镇农机部门提交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下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购机者账号(须办理上牌入户的按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安装的设备,须安装完成并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材料,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 2.乡镇农机部门核实购机情况。乡镇农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台核实,并在销售确认表上签署意见。每月10日前完成对申请结算的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工作。 3.公示。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1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者清册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4.乡镇财政部门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2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部门。 5.县级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抽查核实。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管理信息系统中供货单位录入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则对该机具不予报账。如属于供货单位未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不能报账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支付购机者补贴款,或与购机者协商一致后退货。县级农机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于次月5日前,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农机购置)”。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存乡镇农机部门。 八、购机者职责 1.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对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2.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3.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九、供货单位职责 1.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2.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报送信息,公开信息。每天报送购机者清册,及时登录系统录入数据;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本县所有经销商名单。 4.做好产品服务、信守承诺。 5.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农机站、财政所要充分掌握农民购机需求和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为我市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84612375 市农机局:84616355 二○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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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网站开通
       [ 2011-6-9 ]
热烈祝贺高邮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网站成功开通,欢迎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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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开通
       [ 2011-6-9 ]
网站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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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局为市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辖有机电灌排所、农机安全监理所、农机学校、农机推广站、农机农监中心4个事业单位,一个企业,现有在岗管理专业技术人员66人(局机关编制人数17个,下属事业单位编制人数27人)。其职能一是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机械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农机化管理措施,并负责监督执行;二是负责全市农机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相关农机化项目并组织实施;三是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机驾人员考核、核发牌证、安全教育与检查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是负责全市农机化的科研、鉴定、新机具试验、试范、推广和对全市农机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是负责全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机化生产和基层农机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六是负责农机化统计工作,参与指导全市农业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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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局长在东片检查农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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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积极办理政府交办议案

  2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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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3-4

内容等待添加

  2008-1-21
 

农机信息平台助机手增收

  2008-8-8

高邮《跨区作业证》发放数量...

  2008-6-3

跨区作业等待添加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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